(c)对于在本条第(a)款所述6个月期间内或者在本议定书生效之日后交存接受或加入文件的政府,其接受或加入的生效日期应为本议定书生效之日或交存接受或加入文件之日后3个月生效,以较后的日期为准。
第Ⅵ条 修正
(a)经一致同意的修正:
(i)本议定书可由其缔约国政府一致同意后修正。
(ii)经本议定书任一缔约国政府的请求,本组织应将提议的修正案通知本议定书的所有缔约国政府,供其考虑和接受。
(iii)任何这种修正案自本议定书所有缔约国政府接受之日后6个月生效。本议定书的一缔约国政府如在本组织根据本款第(ii)项通知之日起12个月内不向本组织提出其接受或反对该项修正案,即认为已接受该项修正案。
(b)会议修正:
(i)经本议定书的一缔约国政府的请求,取得至少三分之一议定书缔约国政府同意,应由本组织召开一个这些政府出席的会议,以便审议对本议定书的修正案。
(ii)每一修正案经本议定书缔约国政府到会并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时,应由本组织通知本议定书的所有缔约国政府,供其接受。
(iii)根据本款第(ii)项,通知本议定书缔约国政府的任何修正案应在三分之二本议定书缔约国政府接受之日后12个月对本议定书的所有缔约国政府生效,但在该修正案生效前声明不接受的缔约国政府除外。
第Ⅶ条 退出
(a)任何缔约国政府在本议定书对该政府生效满5年后,可以随时退出本议定书。
(b)退出应向本组织交存一个文件方为有效,本组织应将收到的此项文件以及收到的日期通知本议定书的所有其他缔约国政府。
(c)退出应在本组织收到此项文件后1年或文件中可能指定的较长期限后生效。
第Ⅷ条 领土
(a)(i)如联合国是某一领土的管理当局,或任何1960年公约的缔约国政府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负有责任,应尽快与该领土当局协商,尽力使本议定书扩大适用于该领土,并可随时以书面通知本组织,声明本议定书扩大适用于该领土。
(ii)本议定书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或通知中可能拟定的其他日期起扩大适用于通知中指明的领土。
(b)(i)根据本条第(a)款作出声明的联合国或1960年公约的任何缔约国政府,可以在本议定书已扩大适用于任何领土之日起满5年后随时以书面通知本组织,声明本议定书终止扩大适用于通知中指明的任何此种领土。
(ii)本议定书应从本组织收到通知之日后1年或通知中可能指定的较长期限后终止扩大适用于通知中指明的任何此种领土。
(c)本组织应根据本条第(a)款将本议定书扩大适用于任何领土以及根据第(b)款规定终止扩大适用的事项通知本议定书的所有缔约国政府和1960年公约的缔约国政府,并逐一说明本议定书已经扩大适用和终止扩大适用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