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决定,所有会员国均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直接或间接地向委员会根据下文第8段所指认个人或实体供应、出售或转让武器和军事装备,并防止直接或间接地向其提供与军事活动有关或与供应、出售、转让、制造、保养或使用武器和军事装备有关的技术协助或训练、包括投资在内各种资金筹供和其他援助、中介服务或其他金融服务;
8. 决定,上文第1、第3和第7段以及上文第3和7段的规定分别适用于经委员会指认的下述个人和实体;
(a) 从事或支持从事威胁索马里和平、安全或稳定的行为,包括威胁2008年8月18日《吉布提协议》或政治进程或以武力威胁过渡联邦政府或非索特派团的行为;
(b) 在行为上违反上文第6段重申的全面彻底军火禁运;
(c) 阻碍向索马里运送人道主义援助物资,或阻碍在索马里境内提供和分发人道主义援助;
9. 决定,一旦委员会从被指认个人和实体名单中删除有关个人或实体的名字,则上文第1、3和7段所述措施即不再对其适用;
10. 强调委员会同联合国其他制裁委员会以及同秘书长特别代表进行协调的重要性;
11. 还决定扩大第751(1992)号决议所述的委员会任务授权,增列下列任务:
(a) 在第1519(2003)号决议所设监察组支助下监测上文第1、3和7段所定措施以及上文第6段所重申全面彻底军火禁运的执行情况;
(b) 向所有会员国、特别是该区域各国索取关于它们为切实执行上文第1、3和7段所定措施而采取的行动的信息以及委员会认为在这方面有助益的任何进一步信息,
(c) 审查关于据称违反上文第1、3和7段、第733(1992)号决议第5段以及第1425(2002)号决议第1和2段所定措施的行为的信息,并在必要时采取适当行动;
(d) 应下文第12段所述会员国的请求,根据上文第3和8段指认有关个人和实体;
(e) 审议要求给予上文第2和4段所述豁免的申请,并作出决定;
(f) 定期审查委员会根据上文第3和8段指认的个人和实体名单,以确保尽可能更新名单,使其尽可能准确,并确认所作列名仍然适宜,此外鼓励各会员国提供其所掌握的任何新信息;
(g) 至少每隔120天向安全理事会报告其工作以及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其意见和建议,特别是提出加强上文第1、3和7段所定措施的效力的方法;
(h) 指认可能没有遵守上文第1、3和7段所述措施的情况,确定处理每一情况的适当办法,并请主席在根据上文第11段(g)向安理会提出的定期报告中,汇报委员会就此问题所做工作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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