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因其经济或社会状况或性别特别容易被人以违反本议定书的方式招募或用于敌对行动的儿童的特殊需要,
注意到必须考虑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根源,
深信需要加强国际合作执行本议定书,帮助受武装冲突之害的儿童恢复身心健康和重返社会,
鼓励社区、尤其是儿童和受害儿童参与传播有关执行本议定书的宣传和教育方案,
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确保不满18周岁的武装部队成员不直接参加敌对行动。
第二条
缔约国应确保不满18周岁的人不被强制招募加入其武装部队。
第三条
一、考虑到《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十八条所载原则,并确认公约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有权获得特别的保护,缔约国应提高该条第三款所述个人自愿应征加入本国武装部队的最低年龄。
二、每一缔约国在批准或加入本议定书时应交存一份具有约束力的声明,规定其允许自愿应征加入本国武装部队的最低年龄,并说明其为确保不强迫或胁迫进行此类招募而采取的保障措施。
三、允许不满18周岁的人自愿应征加入本国武装部队的缔约国应设置保障措施,至少确保:
(一)此种应征确实是自愿的;
(二)此种应征得到本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知情同意;
(三)这些人被充分告知此类兵役所涉的责任;
(四)这些人在被接纳服本国兵役之前提供可靠的年龄证明。
四、每一缔约国可随时加强其声明,就此事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由秘书长通知所有缔约国。此种通知在秘书长收到之日起生效。
五、按照《儿童权利公约》第二十八和第二十九条,提高本条第一款所述入伍年龄的规定不适用于缔约国武装部队开办或控制的学校。
第四条
一、非国家武装部队的武装团体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招募或在敌对行动中使用不满18周岁的人。
二、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可行措施防止此种招募和使用,包括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禁止并将这种做法按刑事罪论处。
三、本条的适用不影响武装冲突任何当事方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