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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摩纳哥公国政府就摩在北京委派名誉领事事达成协议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摩纳哥公国政府就摩在北京委派名誉领事事达成协议的换文
(外领函(2007)156号 2007年2月13日)


摩纳哥公国对外关系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摩纳哥公国对外关系部致意,并荣幸地确认收到对外关系部二○○六年十一月六日第TS/cpNo.2004-05318号照会,内容如下:
  “摩纳哥公国对外关系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摩纳哥公国政府确认,摩纳哥公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摩纳哥公国政府在北京委派名誉领事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摩纳哥公国政府在北京委派名誉领事,领区为北京市。
  二、摩纳哥公国驻北京名誉领事应在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摩纳哥公国驻北京名誉领事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摩纳哥公国驻北京名誉领事须由具有北京市常住户籍的中国公民或获得永久居留资格并在北京市连续居住满5年的外籍人士(无国籍人士除外)出任。
  五、摩纳哥公国在北京委派名誉领事后,可委派非常驻大使。摩纳哥公国在北京设立外交或职业领事机构后,不再保留名誉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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