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将鼓励和支持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保中友好协会在已签订的合作计划基础上所进行的合作。
五、卫 生
第 32 条
双方将扩大和加强卫生与医学科学方面的合作。双方将促进签订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的合作协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卫生部一九九一-一九九二年合作计划的执行。
六、体 育
第 33 条
双方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和保加利亚体育运动联合会领导机构之间直接接触。
七、一般规定
第 34 条
根据本计划派出人员时,双方需于派出前两个月将派出人员的简历、工作计划及掌握何种外语情况通知对方。
接待方应及时通知派出方是否同意接待上述人员。派出方至少在派出人员启程前一个星期将有关人员所乘交通工具和抵达确切日期通知接待方。
第 35 条
派出方应在艺术演出团、组启程前两个月向接待方提供必要的宣传材料和节目单。
第 36 条
为做好展览的筹备工作,送展方需在展览开幕前四个月向承展方提供印刷展品目录和展览说明书所需的本国文字的材料,并附俄文、英文、德文或法文译文。
在展品另行运送而不随同随展人员同时到达的情况下,送展方至迟应在展览开幕前十天将展品运至承展方。
承展方应确保展览会的组织、安全、宣传以及印刷展览说明书、目录、海报和其他形式宣传材料所需的技术条件。
八、财务规定
第 37 条
本计划所列短期来访人员,包括艺术团体和随展人员的费用按下列办法解决:
1.派遣方负担至接待方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保证为个人和团体逗留期间安排下榻三星级饭店、或相互商定的合适饭店、支付每天的饭费、每天发一美元的零用费(按当日比价)、国内公共交通和单位用车、据日程安排所需的文化活动费及必要时的免费医疗费用,并为艺术表演团体及表演艺术家个人在演出前提供点心和饮料。
3.派遣方负担布景、道具、乐器到接待方首都的往返运输费,接待方负担国内运输、演出和宣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