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如用于准备和辅助措施的财政资助没有用于这些措施,将被转为贷款。
第二条
本协议第一条所述款项的使用、提供款项的条件及授予合同的程序,由复兴信贷银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之间将签订的协议规定。这些协议将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八五年六月十日签署的财政合作协定签字地国家法规。
如果在作出承诺后八年内没有签订相应的贷/赠款协议,则本协议第一条中提供款项的承诺将失效。本协议第一条所提及款项的承诺截止日期为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免除复兴信贷银行与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协议的签订和实施有关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可能被征收的全部税金和其他公共费用。
第四条
由于提供贷款和财政资助而产生的运输,两国政府应作出令双方满意的安排。在这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五年六月十日签定的财政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应适用。
第五条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三日的财政合作协议中为“黄石火电厂”项目安排的贷款应重新规划为1000万(大写:一千万)马克;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的财政合作协议中为“黄石火电厂”项目安排的贷款应重新规划为2500万(大写:两千五百万)马克;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三日的财政合作协议中为“汽轮机改造”项目安排的贷款应重新规划为477万(大写:四百七十七万)马克。如果经审核符合促进的条件,这些资金补充用于第一条一、(一)、2所述项目。
第六条
在其它方面,上述经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十二日协议修改的一九八五年六月十日的协定的规定和相关换函的规定也适用本协议。
第七条
本协议于签字之日生效。
本协议于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用德文、中文和英文书就,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对德、中文本有不同解释时,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金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