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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九年度财政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九年度财政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本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的精神,希望以伙伴的精神通过财政合作巩固和加强这种友好关系,认为保持这种关系构成本协定的基础,出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愿望,根据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七日发展合作混合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纪要,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能够从复兴信贷银行(法兰克福/美因):
  (一)获得总额不超过1.31亿(大写:一亿三千一百万)马克的贷款,如下列项目经审查确有促进价值:
  1、污水处理规划第二期不超过1023万(大写:一千零二十三万)马克,
  2、中小企业信贷规划第三期不超过5000万(大写:五千万)马克,
  3、垃圾焚烧处理项目不超过7077万(大写:七千零七十七万)马克;
  (二)获得不超过2400万(大写:二千四百万)马克的财政资助,如下列项目经审查确有促进价值并且这些作为环境保护的项目被证实符合财政资助的具体条件:
  1、西藏的供水、卫生及垃圾处理项目不超过1200万(大写一千二百万)马克,
  2、安徽造林项目第二期不超过1200万(大写:一千二百万)马克;
  (三)获得不超过500万(大写:五百万)马克的财政资助,用于建立一个研究与专家基金。
  二、在第一段中提及的金额以外,按照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有关国内原则,在满足相应的前提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原则上愿意为上述一(一)3所述的中小企业信贷规划第三期提供额度为不超过1亿(大写:一亿)马克的担保,以使复兴信贷银行能够提供财政合作联合贷款。
  三、如果一(二)项目不能获得上述确认,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将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能够从复兴信贷银行取得为不超过上述项目安排的财政资助金额的贷款。
  四、上述第一段中所列的项目,如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同意,可由其它项目取代。
  如果一(二)段中所述项目由其它环境保护、社会基础设施或旨在扶贫的自救措施项目所替代,且该项目符合用财政资助来促进的特别条件,可以提供财政资助,否则提供贷款。
  五、若今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从复兴信贷银行获得进一步的贷款或财政资助,以支持上述第一段所列项目的准备或获得进一步的财政资助以资助上述项目在实施和支持中的辅助措施时,本协议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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