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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二00五年度财政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二00五年度财政合作协议


  本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的精神,希望通过具有伙伴精神的财政合作来巩固和加强这种友好关系,认为保持这种关系构成本协议的基础,出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愿望,根据二○○五年六月二日发展合作混合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纪要,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将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能够从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美因河畔法兰克福)获得:
  (一)如经审核符合促进条件,总额为2450万(贰仟肆佰伍拾万)欧元的贷款用于下列项目:
  1.不超过300万(叁佰万)欧元用于中国北部地区荒漠治理项目的追加;
  2.不超过2150万(贰仟壹佰伍十万)欧元用于公共交通项目。
  (二)如经审核符合促进条件,且这些作为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或社会基础设施项目或自助扶贫计划经确认符合使用赠款的具体要求,总额为1200万(壹仟贰佰万)欧元的赠款用于这些项目:
  1.不超过450万(肆佰伍拾万)欧元用于中国南部地区可持续林业管理项目;
  2.不超过450万(肆佰伍拾万)欧元用于不发达地区可持续农业发展项目的追加;
  3.不超过300万(叁佰万)欧元用于农村医疗项目-艾滋病防治部分。
  (三)不超过350万(叁佰伍拾万)欧元的赠款用于研究专家基金的追加。
  二、除上述“一”段中所述的金额以外,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原则上同意,依照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国内规定,并在资金充足和满足相应要求的前提下,提供总额不超过3900万(叁仟玖佰万)欧元的担保,以使德国复兴信贷银行为本协议第一条“一(一)2”段所述的项目提供财政合作混合贷款。
  三、如经审核符合发展合作的促进条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续拥有良好的资信,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还将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能够从德国复兴信贷银行获得不超过2000万(贰仟万)欧元的开发贷款(混合贷款)用于农村医疗项目,该贷款应在官方发展合作项下授予。本项目不可以由其他项目替代。
  四、如上述“一(二)”段所指定的任何一个项目不能出具所需的确认,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仍将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能够从德国复兴信贷银行获得不超过为这些项目安排的赠款金额的贷款。
  五、上述“一”段指定的项目,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同意,可由其他项目取代。如上述“一(二)”段所列的项目由一个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或社会基础设施项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提高妇女地位计划或自助扶贫计划所取代,且符合使用赠款资助的特别要求,可以提供赠款,否则可能提供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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