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比利时王国政府关于设立比利时-中国直接股权投资基金的谅解备忘录
鉴于:
2007年6月比利时王储访问中国之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原则同意,为进一步深化中比两国在直接股权投资基金方面良好和成功的合作,双方将设立第二只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两国合作的第一只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为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又称基金Ⅰ),在北京注册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运营。
考虑到:
随着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中国的对外投资日益增长。为了吸收国际上先进的管理经验,与国外企业家共同取得和/或共同发展高新技术,拓展在目标市场的份额,中国企业在积极开展对欧洲的投资。
比利时是欧盟的成员国之一,其首都布鲁塞尔是欧盟总部所在地,也是主要国际组织的聚集地。比利时认为,外国直接投资是欧盟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是符合经济全球化要求的措施之一。
双方认同这样一个事实,即产品和服务的全球化能够提供更多共享各国以及各国企业优势的机会,加深市场竞争,促进技术转让和技术创新,创造经济繁荣。
因此,为了共同的利益,双方愿意开展合作,鼓励中方尤其是中方中小企业有选择地在欧盟区域内进行直接投资。
双方认为,合作应当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促进经济增长、社会进步,进一步发展两国长期的友好关系。
因此,经过几轮谈判磋商,双方同意设立第二只基金,用于在比利时和通过比利时在欧盟区域内进行直接股权投资。该基金由双方在比利时共同设立。两国的金融机构、机构投资者将应邀参与比利时-中国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称基金Ⅱ)的资金募集和管理。
双方达成一致如下:
第一条 谅解备忘录的目的
双方将在基金Ⅱ的设立、组织结构以及资金募集和管理中相互合作。依照本谅解备忘录中的相关规定、双方将来签订的协议以及中国和比利时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基金Ⅱ的名称由双方共同确定。
在符合适用的WTO条款、欧盟规定以及中国和比利时法律的前提下,基金Ⅱ的目的是通过所有适当的方式,鼓励中国独资以及合资企业在比利时、欧盟的目标区域和经济部门进行投资。
第二条 股权资本
为了实现以上确定的目的,双方将实事求是地协商确定基金Ⅱ的股权资本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