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和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1999年6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磋商解决双边经贸合作和实施两国政府间已签订或将要签订的经贸合作协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成立一个两国政府间的经济和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以下简称为“混委会”)。
第二条
混委会将研究措施以促进两国经济和贸易合作,确保其各项决议及本协定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
混委会的人员组成和混委会会晤的级别将由缔约双方决定。
第四条
混委会可以制定其运作规则和程序。混委会在开会期间可以设立工作小组,处理向混委会提出的具体事宜。
第五条
应缔约一方的要求,混委会将轮流在北京和班吉会晤。
第六条
缔约一方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修改本协定。任何修改,经缔约双方同意后,将在双方指定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在期满前三个月,若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