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条
为了发展和实现经济科学技术合作,缔约双方将广泛利用各种形式和方法,其中:
一、加强和发展两国中央计划部门之间的合作,保持这种合作的连续性,以便研究所取得的成果,提出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新项目的建议,就两国国民经济发展情况、计划和管理机制以及两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向交流信息和经验。
二、在相互感兴趣的领域里,共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
三、相互参加在对方境内的技术改造和建设新项目。
四、经常交流技术信息,交换样机,交流科学技术研究经验,交换科学家、专家、实习生以及交换专业性资料和出版物。
五、在中罗两国及其他国家共同促进工程、咨询、设计和人员培训工作。
六、倡导生产和外贸中互利的多种合作方式。
七、根据需要和可能共同向第三国市场提供成套设备,出口货物,进行地质勘探,承接民用和工业建筑。
八、两国有关部门和科研、生产单位之间建立经常性的接触。
第 五 条
经济合作和科学研究、工艺工程合作领域的具体合作项目,将在中罗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以及科技合作委员会上每年进行商定。根据各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以及所处的合作阶段,缔约双方可通过包括其他合作项目、合作领域和合作方式的新文件,对本协定进行补充,其内容将写入中罗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以及科技合作委员会每年的议定书中。科学研究和工艺工程领域的项目,将由两国有关机构商定。
中罗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及科技合作委员会按照本协定的规定,负责对商定合作项目的执行,进行协调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将进行合作并促进两国主管部门完成本协定所规定的任务和商定的经济科学技术合作项目。
第 六 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暂时实施,自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履行国内法律手续的最后通知之日起生效。本协定有效期到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缔约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自动顺延五年。
本协定有效期的终止,不影响根据本协定签订的具体协议的执行,直至全部完成为止,其中经缔约双方同意取消的除外。
本协定于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正式文本一式二份,每份均用中文和罗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