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2006-2010年文化合作协定执行计划
根据1979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签订并于1981年5月8日起生效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双方代表团于2005年11月28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了会议。
双方回顾了迄今为止文化协定的执行情况,认为有可能进行更好的合作,特制订2006-2010年执行计划。
第一章:教育、培训和科学
第一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一个4人教育部门负责人或研究员代表团,为期一周。中方研究员代表团由隶属教育部的大学选定。卢方代表团由国民教育、职业培训部和文化、高等教育及研究部选定。具体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每学年向卢方提供2个高等院校奖学金名额,供学习或研究,卢方选定候选人员。
卢方每学年向中方提供1个奖学金名额,供学习或研究,中方选定候选人员。
第三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卢方每年提供卢森堡大学(www.uni.lu)1人两年奖学金,使其获得管理学士学位。
卢方另提供36人/月年奖学金,供中方学者赴卢森堡大学进修一年,专业为科学、技术和通讯。
第四条
双方对中国学生在卢森堡留学的情况表示满意。双方表示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类似联系。
第五条
为发展教育交流,双方在本国体制的合法范围内致力于推动互相承认对方的大学文凭。
第六条
双方尽可能利用欧盟或亚欧会议提供的多边合作机会,推动在教育、培训和研究领域的合作。
第七条
双方鼓励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举办研讨会,鼓励交换教育、培训和研究领域的最新发展信息,以及在上述领域互换专家。
第八条
双方同意积极促进两国在开展对方语言教学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卢方向中方提供1人/年奖学金,用于在卢森堡语言中心学习,该奖学金可分为2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