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航空运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为了建立两国间和至第三国的民用航空交通,现议定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一方根据本协定给予缔约对方所指定的空运企业在附件所列航线(以下简称规定航线)上从事定期和不定期运输飞行的权利。
上述运输飞行的权利是指在规定航线上载运缔约双方领土间以及与第三国领土间的国际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权利。
二、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规定航线经过缔约一方国界的空中进出口和在缔约一方国境内的航路空域,应由该缔约方规定。
三、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飞机在规定航线上飞经第三国领土,应由该缔约方自行取得该第三国政府的许可。
四、缔约一方应准许缔约对方指定空运企业使用为经营规定航线所需的在本国境内的目的地机场、备降机场、技术降落机场,并提供在其可能范围内的通信、导航和其他附属技术服务。另外,缔约一方应为此将必要的有关技术资料提供给缔约对方。
五、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飞机可以在其飞行中越过而不降停规定航线上的一点或多点。
第二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为经营规定航线的空运企业。柬埔寨王国政府指定“柬埔寨王家航空公司”为经营规定航线的空运企业。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主要所有权和有效管理权应属于该缔约方的政府或公民。
第三条
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经营规定航线的班次、班期时刻表和采用的机型,应由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在完全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议定,且应在执行前经缔约双方民航当局批准。缔约一方应在开始班期飞行前三十天通知缔约对方。
第四条
一、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经营规定航线时,应在使用各项服务方面享有公平均等的机会和待遇。缔约一方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即通信导航、气象资料的供应、机场的地面服务,应与其向本国指定空运企业所提供的相同。
二、缔约双方为了经营规定航线,应尽早在双方民航电台间建立直接无线电通信联络。平面无线电路应准许传递缔约双方空运企业的有关航行、机务和商务的电报。缔约双方同意在陆空通报、通话和平面通报中采用英语和国际Q简语的有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