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八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及其它领域的友好关系,根据两国政府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二日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就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八年的文化交流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一、教育
1.双方每年互派三名奖学金生到对方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学习或进修,奖学金生可为本科生、研究生、访问学者及研究人员。
2.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互换三名(小学、中学或技工学校)教育专家或教育管理专家,为期两周,以交流教育制度方面的信息。
3.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之间的直接交流与合作。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互派两名大学教师或研究人员,到对方国家参加学术活动,为期两周。
5.双方鼓励教授和学者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并鼓励交换科研出版物。
6.双方鼓励就各自的教育制度交流信息。
7.中方希望在希腊的大学里开设汉语课。
8.希方希望在包括上海外国语大学在内的其它中国的大学及中、小学扩大希腊语教育。
二、文化艺术
9.双方鼓励派艺术团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文化活动。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鼓励互换表演艺术团。
10.双方鼓励两国作家组织间的直接合作。为此,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将互换一个二至三人(作家或翻译家)代表团,为期十五天。
11.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在美术、音乐、舞蹈、戏剧领域互换四至五名艺术家,以进行专业交流。
12.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互换一个摄影作品展览,具体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安排。
1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互换一个美术或民间艺术展览,具体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安排。
14.双方鼓励两国电影主管部门间的合作,尤其鼓励在对方国家举办电影日活动,有关技术和财务细节,将由两国有关部门直接安排。
15.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鼓励两国出版机构间的合作。
16.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希望在希腊举办“中国图书展览”。
17.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文艺界专家三至四人,为期十五天,旨在进行个自领域的信息交流,具体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安排。
三、档案和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