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一九七二年贸易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年九月十三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对一九七二年度中、几贸易进行了友好的商谈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九七二年两国所交换的商品总值约各为四亿五千四百六十六万几内亚法郎,其品种分列在“甲”、“乙”两附表内,“甲”、“乙”两附表作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对未列入上述两附表而今年可以进行成交的商品,本议定书并无限制之意。
第二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一年,自一九七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有效期间,本议定书作为两国贸易和支付协定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