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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人力和移民部在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劳动力市场规划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人力和移民部在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劳动力市场规划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人力和移民部(以下简称“双方”),
  认识到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劳动力市场规划对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希望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现行法律和法规的基础上加强和扩大双方在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劳动力市场规划领域的合作,
  在共识的基础上达成以下谅解:
  总体目标
  1.双方将在本备忘录提供的框架内,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在有关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劳动力市场规划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
  基本原则
  2.根据本备忘录开展的合作活动应遵守两国的法律和法规。
  3.在解释双方签署的涉及本谅解备忘录内容的其他合作谅解备忘录时,应同时参照本谅解备忘录。
  4.双方签署的有关合作的其他谅解备忘录,如其内容涉及本备忘录但又与本备忘录的条款相抵触,则应以本备忘录为准。
  5.在执行根据本备忘录开展的合作活动时,双方均承诺将尽最大努力为对方专家和设备及时入出境提供便利。
  6.双方将积极促进两国政府在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劳动力市场规划领域的交往与合作,为执行合作活动达成具体安排。
  合作领域和方式
  7.双方将就根据本备忘录开展的活动(以下简称“活动”)相互协商,活动包括:
  --部长、高级官员和工作人员互访,包括考察;
  --在就业服务、劳动力市场规划和技术进展方面的信息交流;
  --专家技能和培训方面的合作;
  --在职业培训机构师资培训、职业资格标准与证书和职业技能竞赛方面的合作;
  --计算机系统和软件开发的合作;
  --双方共同确定的其他活动。
  8.为实现本谅解备忘录的目标,双方可通过外交渠道、会议、信函往来或其他文件共同安排具体合作项目的开发和实施。
  9.双方根据本备忘录执行的每一项活动均应通过双方共同决定的单独安排或文件加以确定。这种安排或文件应包含执行该活动的相关规定和所需条件。
  资金
  10.合作活动的资金将由双方共同商定,根据本备忘录开展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在资金许可的条件下进行。
  实施
  11.双方将促进根据本备忘录开展的合作计划和安排的实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负责协调项目在中国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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