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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一九九八年至二○○一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五人广播电视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商签广播电视合作协议。

五、体育与青年

第三十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进行体育交流,具体细节由两国的体育组织根据1997年10月10日在北京签署的“体育交流协议”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双方鼓励派专家短期互访,互换文献,以便互相学习体育运动方面的经验。

第三十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青年机构加强交往,派团互访;双方交流青年工作经验、交换有关青年工作方面的信息和资料。

六、费用

第三十八条


  根据本计划进行互访人员的国际旅费由派遣国负担,接待国负担上述人员在其国内的食宿和交通费用。在突发疾病的情况下,接待国提供在其国家医院的免费医疗(大型手术、长期治疗、慢性病和镶牙除外)。

第三十九条


  双方向对方留学生提供的费用,按各自国家现行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送展方负担展品运往承展国首展地点及展后运回国内的运费及随展人员的国际旅费。承展国负担在其国内展出的组织和交通运输费用,包括随展人员的食宿、急诊和交通费用。送展国负担展品在国际运输中的保险费,展品移交承展国后,展品的保险费则由承展国负担。

七、总则

第四十一条


  本计划规定的活动和交往将按照双方各自的法律和规章进行;本计划的实施,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十二条


  本计划的人员互访和交流,派遣方需要提前将出访人数及逗留期限通知接待国,个人和代表团以及享受奖学金者的访问和交流至少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派遣方应至少提前两星期将出访人员抵达的确切日期及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接待方。送展方应提前三个月向承展方提供展览的技术细节和其他资料。展品目录由接待方印刷。

第四十三条

  本计划不排除通过外交途径商定的文化、教育和科学领域内的其它交流项目的实施。
  本计划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在安卡拉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土耳其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对交流计划的解释遇有分歧,应参考英文本,协商解决。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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