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根据对方的需要,互派合同教师到对方国家的高等院校任教,为期一至二学年。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五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每年互换五个奖学金名额(每年在对方国家学习的本国学生总数累计不超过5名)。双方根据需要互派研究生或进修生。录取工作按两国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并根据对等原则,双方互派由二人组成的中、初等教育代表团和高教代表团访问,为期一周。
第二十七条
双方交换中、小学历史、地理教科书和地图,以便在各自历史和地理方面获取准确、公正的资料,并鼓励在此方面交换意见和进行合作。双方为开展工作在必要时将成立联合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双方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教育信息、资料、科学出版物和文献。
第二十九条
双方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有关文凭、学业证书、学位和职称方面的信息资料,以便探讨相同之处和相互承认的可能性。
第三十条
双方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院校准备就学的土耳其学生需要通过土耳其“学生选拔安置考试”方面达成一致。
三、档案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和土耳其共和国总理府国家档案总局,根据两国现行规定和国际档案领域的惯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署合作协议,发展本领域的合作。
四、新闻、广播与电视
第三十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官方通讯社(新华社和阿纳多卢通讯社)之间进行合作。双方鼓励两国新闻职业机构的合作以及记者和专栏作家的交流。为加强接触和发展关系,双方鼓励举办座谈会、研讨会或类似活动。
第三十三条
双方鼓励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信息交流,双方争取互送音乐节目及电视片供对方选用,并进行人员交流。
第三十四条
中方于一九九八年派五人新闻出版代表团访土,为期十天;土方于一九九九年派五人新闻出版代表团访华,为期十天。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