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一九九八年至二○○一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九日在安卡拉签署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为加强两国的文化关系,发展两国的文化交流与合作,决定签署一九九八年至二○○一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与艺术
第一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五至六人政府文化代表团访问,为期一周。
第二条
双方在对等的原则下鼓励艺术家和艺术表演团组参加对方举办的国际民间音乐、舞蹈、民俗艺术节和文化联欢节。
第三条
双方鼓励话剧、歌剧和芭蕾舞艺术家和艺术表演团组的互相交流。
第四条
双方鼓励民间文化领域专家的交流,并为研究者提供方便;双方鼓励民间文化团体之间互换资料、文献和出版物,并相互参加在此领域举办的学术会议。
第五条
双方鼓励相互参加各自国家出版、图书馆界举办的研讨会、座谈会及图书博览会。
第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互换出版物和其它资料;双方鼓励在发展图书技术方面进行合作。
第七条
双方互派图书馆管理和公共图书馆领域的二名专家进行为期十五天的访问,并继续交换出版物和目录。
第八条
双方鼓励互换文学、艺术、文化方面的出版物和资料(图书、目录、微缩胶片等),互相推荐优秀作品供对方翻译出版;必要时互换珍本的微缩胶片或者激光视盘。
第九条
双方鼓励邀请专家、学者参加文化遗产保护和修复方面的国际科学会议,并交换科学出版物。
第十条
双方鼓励交流考古、艺术史、博物馆学、修复和书籍保护方面出版物,并互派三名专家进行为期十天的交流访问。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在电影制作方面进行合作,鼓励电影商业机构互购影片。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