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关于土耳其在中国上海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一)土方来照
土耳其共和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就其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第210·100/405号照会关于土耳其政府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的建议以及中国政府对此建议所做的积极答复,荣幸地确认土耳其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如下谅解:
一、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上海市、江苏、浙江和安徽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土耳其驻上海总领馆的设立和领事职务的执行,提供必要的协助。
两国间的领事关系问题,应根据国际法原则、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以及一九六三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各项原则和一九九一年八月二日签署的《土耳其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条约》中的各项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三、土耳其共和国驻上海总领馆的总人数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伊斯坦布尔总领馆的总人数应尽可能接近。
上述谅解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复照确认,本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答复将成为土耳其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国政府间的协议。此协议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