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奖学金获得者(至学习地和完成学业之后)的往返旅费由派遣方承担。
第七十六条 如访问者或奖学金获得者突发疾病,接待方应提供公共医院免费的治疗,不承担长期住院治疗的医疗援助、非紧急手术和补牙。
第七十七条 与历史和文化文献相关的胶卷、缩印胶片和影印件的制作费用由需求方承担。
第七十八条 展览方面,除历史遗产方面的展览和其他达成共识的情况以外,有关机构应遵循以下总则和条件:
派展方的职责:
原则上,应至少提前12个月提交对方有关展览的具体建议,包括必要的技术信息;
展览材料抵达承展方的第一个目的地及从最后一个地点回到原国或第三国的国际运输;
参展品往返于原储存处所至展览陈列处所之间的运输保险;
展览开始六个月前提供承展方用当地语言或英文编写的材料,以用于目录的发布;
承展方的职责;
免费提供拥有必要安全设置的展览厅(合适的空气、湿度条件,保卫等);
为展览陪展人员的签证手续及展览材料的出入境提供便利;
为展品装运和卸载、包装和拆装、布展和撤展提供必要的工作人员;
印刷目录,如有必要,印刷海报和请柬;
宣传展览,特别是通过电视和报纸进行公共宣传;
提供派展方有关展览的材料复印本(目录、海报、请柬、评论等);
如有展品破损,向派展方提供所有有关文件及协助,以便向有关保险公司索赔;
其他相关条款根据具体情况逐项协商。
如有破损,承展方只有通过外交途径得到派展方的书面允许后,才可以开始对展品进行修复。
有关商业展览的承办费用,针对每一个活动的情况,由双方的相关部门共同商定。
第七十九条 派展方应负责本国音乐艺术团体所用必需品到达承展方第一目的地及从最后地点返回原国或前往第三国的交通运输费用。
承展方负责所有有关来宾团体演出机构的住宿、国内交通和其他相关费用。
派展方应至少在承展国第一场表演前三个月,提供有关派出团组的所有相关信息(表演者的姓名、抵离日期、节目单、印刷材料等)。
其他有关互派团组的财务问题,由双方的组织表演机构直接商议,并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八十条 双方应遵照本国国家法律促进发放参加本计划中所设想的交流项目人员的签证。
第八十一条 如认为必要,双方可要求就本计划的规则与实施举行协商会议。
本计划在双方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对方有关国内相关程序已办理之后,方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