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2006年至2009年文化交流计划

  在这一领域即将开始的联合创意与活动受双方相关主管部门之间达成的交流协议制约。

第六十七条 双方鼓励运动员、体育团组、教练员、专家和青年代表团之间的交流;鼓励参加在两国举办的国际体育比赛和相关活动。



六、人员交流

第六十八条 双方促进两国文化领域的人员交流,以促进相互理解。


  双方鼓励、支持两国相关城市之间建立友好城市关系。

七、总则和财务

第六十九条 本计划中所设想的所有活动和交流项目均应按照两国的国家法律,在财政条件允许范围内,通过外交途径实施。

第七十条 本计划不排除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加入或实施任何其他文化活动或交流项目的可能性。

第七十一条 为保证本计划中所设想的活动与交流项目能得以顺利实施,双方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即将访问的代表团、团组和个人及其姓名和日程。确切抵达和离开日期应至少提前两周告知。

第七十二条 科学研究与学习的请求应比预定的访问日期至少提前两个月通过外交途径递交给对方。此类请求应包括申请人的简历,停留期限和拟访问的机构。

第七十三条 除另有规定,派遣方应承担代表团成员或个人(至目的地并返回)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应承担访问者在逗留期间的费用:本计划中所需的食宿和国内交通费用。

第七十四条 由联合委员会,其中包括一名提供国大使馆的代表,进行奖学金名额申请人员的挑选。


  被选中申请人员名单中应包括替补人员,未包括在上述名单中的申请人不予考虑。申请人具体情况如出生日期、学位、外语水平和学习课程成绩应附在名单后。
  双方应在学年开始前不少于两个月通知对方其教育中心是否接收奖学金申请人和他们提出的学习课程。
  奖学金获得者在未接到接收国使馆关于离开日期的正式通知前不得离开往访。

第七十五条 双方应向获得奖学金者提供以下条件:


  (一)为外国学生设立的每月固定的奖学金额。
  (二)国立大学的学生免除学杂费和注册费。
  (三)如有空余房间,为其提供官方学生招待所的住宿。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