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古学、博物馆学
第三十二条 双方遵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协议及参与签署的国际条约,在维护与保护文化和历史遗产方面开展合作。
第三十三条 双方在阻止非法进口/出口和转移艺术作品与文化财产方面进行合作,并由两国海关采取一切必要预防措施防止文化财产的非法交易。
第三十四条 双方在考古、艺术史、博物馆学和修复历史遗产方面进行合作,互派专家,交流关于鉴定、保护、维持和修复不可移动文化遗产、考古和自然遗址的专业知识与出版物。
第三十五条 双方支持两国文博学院学生参加联合实践课程,尤其是对艺术作品的保存和维护。
双方根据需要互派专家进行15天以内的学习访问,以使双方相互了解对方博物馆的运营情况。
双方根据需要互派专家进行15天以内的访问,以参与有关手稿修复和保存的培训班。
第三十六条 双方相互鼓励两国专家和科学家参加在维护与修复不可移动文化遗产、考古和自然遗址领域的国际大会、会议和讨论会。
(六)出版与图书馆
第三十七条 双方互相促进参加在两国举办的出版物与图书馆业领域的国际学术会议和类似活动。
第三十八条 双方互相促进两国国家图书馆交流出版物和微缩胶片。
第三十九条 双方在图书馆业领域开展合作并根据两国国家法律,在两国图书馆之间开展信息、出版物、微缩胶片与手稿目录的交流,以丰富各自的收藏。双方的微缩胶片与目录应具有同等科学与图书馆价值。交流项目应在双方相关制度下达成。
在本计划执行期间,双方互派2人图书馆专业代表团,进行为期7天的访问。
第四十条 在符合各自国内法律的基础上,双方为对方的研究者、专家进入本国公共图书馆提供方便。
在国际组织框架内,如国际图书馆公会联合会(IFLA),双方鼓励各自图书馆机构的直接交流。
第四十一条 双方互派出版代表团进行高层互访,为期七天。
第四十二条 双方鼓励土耳其总理府国家档案局和中国国家档案局达成合作议定书,并依据各自国家法律及现有的档案领域合作的国际惯例,进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