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文化与艺术
第十九条 双方有着同样渊源的文化遗产和丰富的历史积累及共同价值观,在此基础上,应加强文化与美术领域的合作,通过互相支持文化财产来促进全球文化。
(一)文化日/文化周
第二十条 双方鼓励、支持互办文化日/周,并互派5人以内的代表团参加上述活动。
有关举办文化日/周的细节由双方相关机构直接联系,通过外交或其他途径商定并最后达成共识。
(二)文化中心
第二十一条 双方原则上应被允许在彼此的领土范围内建立符合文化协定中规定宗旨的文化中心。
文化中心应向公众开放,组织文化、艺术和教育活动,包括语言教学。
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努力达成一个有关互建文化中心的协议。
(三)展览
第二十二条 双方鼓励相互参加在两国举办的有关造型艺术的国际展览、双年展、讨论会及其他类似活动。
第二十三条 双方互派传统手工艺、现代艺术、具象和造型艺术展览,随展人员两名。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土方告知:目前正举办多起优秀展览的土方机构伊斯坦布尔萨克普萨班茨(Sakip Sabanci)博物馆拥有所需的基础设施,有意愿承办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重要展览。
第二十四条 双方就在本国举办的国际书展和类似活动互通信息,并鼓励相互参加。
第二十五条 双方互派有关本国歌剧、芭蕾、戏剧历史和现状介绍的宣传展览。
(四)电影与知识产权
第二十六条 双方根据对等原则在计划有效期内互办电影周,电影周期间派出由政府官员和电影艺术家组成的5人电影代表团互访。
有关举办电影周的技术及其他细节由双方相关机构直接联系,通过外交或其他途径商定,达成共识。
第二十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电影学院之间的合作;双方鼓励就共同感兴趣的题材合作拍片;双方鼓励引进对方国家的影片。
第二十八条 双方提供信息并促进专业电影长、短片及电影艺术家(导演、演员和脚本作者)参加在两国举办的国际电影节。
双方鼓励学者之间的交流,进行电影方面的学习研究。
第二十九条 依据各自的国内法律和双方曾共同签署的国际协定,双方应保护对方国家公民和机构与本计划相关的版权。
第三十条 双方促进合作并就在本国举办的关于版权的国际会议、代表大会、研讨会、专题报告会等互通信息。
第三十一条 双方交流关于两国立法与解决版权纠纷诉讼程序的信息、出版物和文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