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支持在各自的高等教育机构中开设对方国家的语言和文化课程。
双方应尽可能向对方提供书籍和其他教学材料,以协助本国语言、文学、文化在对方国家的教授。
二、科学
第十条 双方通过促进两国高等教育和科学机构之间联系的方法来加强科学与技术的合作,包括互派院士、科学家和交流信息,以及实施研究、研讨会和会议等联合项目。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和科学机构之间缔结合作协议,通过科学家与专业知识的交流建立科学合作。
中国社会科学院愿与土耳其相应的学术机构加强联系并探讨在相关学术领域深入交流的可行方式。
土耳其历史协会准备与中方从事历史研究的相应机构签署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 双方建立中土联合历史委员会,在历史、文化和考古领域进行联合研究并制作联合科学项目。
第十三条 在土耳其历史协会发起的“土耳其海外历史纪念碑目录”范围内,双方应促进制作一份目录,并由土耳其科学小组在华进行建立土耳其历史纪念碑的研究。
第十四条 双方支持院士、科学家和研究人员短期的交流,旨在交流观点、举办会议或进行演讲及从事共同关注领域的研究。上述交流的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相互提供数位戏剧和芭蕾学生的在职培训和技巧提高。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六条 双方就在两国举行的国际研讨会、代表大会、会议、讨论会、学术报告会及其他科学与教育方面的类似活动互通信息,鼓励两国科学家参加,并交流此类会议结束时出版的学术报告。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土耳其科学与技术研究院(TUBITAK)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达成《科学与技术合作协议》。
双方鼓励土耳其科学院和中国科学院适时在相关的国际论坛上进行合作,包括国际科学院组织(IAP)、国际科学院学会(IAC)、亚洲科学院协会(AASA)。
第十八条 为促进更好、更深地了解双方丰富的文化遗产与文明,双方互相举办与两国关系的历史发展、文化、政治、经济及普遍存在于本国社会中的传统价值观相关的研讨会或专题讨论,邀请来自社会各阶层的专家参加,如历史学家、院士、科学家、记者、政治家和外交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