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2006年至2009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加强和加深两国人民之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确信在文化与艺术、教育、科学、大众传媒、青年和体育领域开展联系、交流与合作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双方的历史、传统与文化。根据1993年11月9日在安卡拉签署的文化协定并遵照两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决定签署2006年至2009年文化交流计划。相信该计划将作为一个切实可行的框架,能为加强两国全面的双边关系提供坚实的基础,具体条文如下:
一、教育
第一条 双方根据相互利益并在财政允许的范围内支持教育领域交流经验和互派专家。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教育部门和机构间进行合作,以促进各自相应教育体制、大纲、教育技术和教学方法的知识交流。
为此,双方交流经验、信息、教育数据和在本国发行的其他有关技术和大众教育的文件。
双方应在必要时组织三人以内的代表团互访,以了解对方在教育领域的最新进展。
有关代表团互访的细节由双方相关机构直接联系,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双方鼓励组织职业技术教育的在职培训课程。
第三条 双方交流相关信息,以便推动对双方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文凭、学位、学衔和证书予以承认并给予同等地位。
在必要时,双方互派代表团并举行专家会议。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条 双方交流信息并加强与本国文化、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有关的对等活动,以促进更好的了解,保证本国文化、历史、地理、语言和传统的传播及丰富共识与共同的价值观。
第五条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精神与宗旨,双方应互换地理和历史教科书、地图册及其他教具和材料,以更广泛地传播对本国历史、地理、语言、文化和传统客观、准确的描述。
双方可视必要召开专家会议。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六条 双方鼓励结成姐妹学校,以发展双方教师、学生及其家庭之间的友好联系,并鼓励双方根据各自的需要互聘教师。
第七条 双方支持中、小学学生参加在两国举行的国际活动。
第八条 双方对等地为从事各种科学及土耳其语和汉语教学的研究生与研究人员提供10人/年的奖学金名额。在10个奖学金名额未用满的情况下,不再增加名额。相关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九条 双方依各自国家法律支持对方国家开设本国语言课程,并提供语言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