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将促进一九八六年九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唱片总公司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巴尔干之声》唱片公司关于长期合作的意向书。
第十九条
双方相互通报关于在本国举行的、双方感兴趣的代表大会、会议、会演、国际比赛、专题讨论会及其他文化、科学活动的消息。
四、新闻、广播和电视
第二十条
双方将鼓励和支持两国通讯社、报社及记者协会之间的合作和直接联系;鼓励和支持相互派遣的常驻记者或临时记者的活动以及报导有关对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科学生活以及发展情况的消息;鼓励上述机构和团体交换报刊、图片、新闻资料。
第二十一条
双方广播电台相互提供介绍本国经济、科学、文化、建设、历史、名胜等方面的节目或文字资料;每年交换音乐节目一至二次,每次二小时。
第二十二条
一九八七年双方互派广播记者组到对方国家采访,为期各十四天,人数各为二至三人。
第二十三条
一九八七年或一九八八年双方在事先商定的基础上,互派广播工作人员进行实习和交流经验。
第二十四条
双方电视台相互提供介绍本国新闻、人物、科学和技术、文学艺术、体育、风光、少儿生活和其他生活领域的电视节目或电视片。
第二十五条
双方在对方国家国庆节时互播对方国家提供的电视节目。
第二十六条
一九八八年双方在事先商定的基础上,互派电视代表团或电视摄制组到对方考察、采访,为期两周,人数为三至五人。
五、档 案
第二十七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档案机构之间的合作和相互交换图书、报刊杂志和资料。
六、友 好 活 动
第二十八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保中友好部之间的合作和直接联系,以便进一步发展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友谊。
一九八七年保方派出保中友好部三人代表团访华,为期十四天。
七、卫 生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