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和大韩民国文化财厅关于开展文化遗产方面交流合作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和大韩民国文化财厅(以下简称“双方”),为加强中、韩两国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制度和科学技术方面的合作,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巩固和发展睦邻友好关系,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将交流和借鉴有关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管理制度方面的经验和成果,以利于更加合理地保护和弘扬各自的传统文化。
第二条
双方将巩固在文化遗产保护和修复技术领域的合作。
第三条
双方将加强有关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信息交流。
第四条
双方将加强有关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方面的合作。
第五条
为达到以上所提目标,双方将开展以下工作和项目:
(一)加强两国有关政府部门之间和研究部门之间的人员交流。
(二)促进双方学术交流和交换有关研究资料。
(三)双方将为对方有关文化遗产保护和进一步发展的不同项目给予支持,促进双边合作。
第六条
双方将通过制定行动计划实施本协议,经双方协商,此行动计划可每两年更新一次。
第七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一方在本协议终止前90天内未向另一方书面提出终止协议,协议将自动延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