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农业及有关领域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愿意在平等、互利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忆及两国在一九七八年签署的科技合作协议;
认识到农业在国家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中的重要性;
认识到在农业领域和有关领域开展合作以推进两国经济向着二十一世纪发展的必要性,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总则
双方应根据两国有关法规促进农业及有关领域中的科技和经贸合作。
第二条 合作领域
一、合作领域可包括植物及动物科学、食品加工、作物技术、灌溉和水资源管理、废物处理、有机农业、农业机械化,具体涉及以下各方面:
(一)交换专家、科学家和技术人员,开展农业、渔业和其它领域的研究、考察和培训;
(二)根据两国现有法规和政策交换植物种质;
(三)交换农业及有关领域的科技信息;
(四)在双方同意合作的具体领域内开展合作研究;
(五)就双方共同感兴趣的主题举办研讨会、培训和展览;
(六)促进开展贸易和农业工业。
二、双方将鼓励两国的机构、院校、科技和商务团体积极参与并拓展感兴趣的领域和开展更多活动,包括建立农用工业和合资企业。
三、双方企业将进行农业机械加工装配合作,中方将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中菲双方企业签署的合同提供优惠信贷安排。
第三条 执行协议
双方同意根据协定的条款就具体项目安排进行谈判,以便开展上述领域的合作。
第四条 联合委员会
一、为了保证本协定的执行,双方将成立一联合委员会,各方代表人数相等,并通过外交渠道确定。其双方主要协调主管机构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菲律宾共和国: 农业部
二、联委会应本着促进两国农业和有关领域发展的目的制定和提交政策性建议。它也应负责对协定所确定的各项目进行计划、实施、监测和评估。
三、如有必要,联委会可就某些特定领域建立“工作组”。为此,联委会将为这些工作组确定工作程序和指导方针以保证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