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发传染病的合作协议

  1.通过实施预防项目,深入开展控制新发和再发传染病(特别是非典型肺炎、禽流感、鼠疫和出血热)计划。
  2.开展科学合作,特别是双方共同研发环境监测和判断工具,研发包括临床和非临床实验在内的预防和治疗手段。
  3.准许转让建设高安全等级“设施”所需的建材和技术,特别是帮助在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建立生物安全等级4级的生物安全实验室(以下简称“武汉P4实验室”),并且帮助启用四个生物安全等级3级的移动实验室(以下简称P3实验室)。
  4.对上述设施的使用提供技术帮助与培训。
  5.经验交流,特别是分享法国国家参照中心和卫生监测研究所在公共健康设施和流行病学监控方面的经验。
  6.借鉴法国健康产品卫生安全署(以下简称“Afssaps”)在生物安全以及在非临床和临床实验建议与标准方面的经验。
  7.开展传染病控制和预防方面的培训。

第三条


  “设施”一词系指一个或多个实验室(含动物房、基础设施、设备和有关仪器等),即专门用于开展实验、科学研究、开发、维持和保存菌种以及教学的,3级或4级安全标准的所有禁闭生物的场所。

第四条


  1.双方决定本协议生效后,立即组成中法新发传染病小组(以下简称“中法小组”)。中法小组第一次会议将在其组成后的下一个月应中方邀请召开。
  2.中法小组由双方主管部门和专家或资深人士组成;由各方指定,人数对等,最多不超过40人。
  3.中法小组负责在第二条提到的合作计划领域中选定一个或多个领域并确定其实施方式。
  4.中法小组负责总体跟踪本协议的实施,特别是负责评估合作计划的执行结果;定期向双方进行通报。
  5.中法小组下设指导委员会,以协助其工作。
  6.指导委员会由中法小组中的人员组成,最多8名,由各方选定,双方人数对等;由中法小组合作主席的助手或由各方指定的一名成员共同领导。

第五条


  1.依照各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及相关国际承诺,双方确保:
  1.1.与其设计、建成、运行及开发相关的所有有形和无形实施技术的到位;
  1.2.在实施合作计划研究中保护知识产权及必要时的公正分享;
  1.3.在本协议整体合作的框架内由一方或另一方提供或转让设备;
  1.4.符合伦理原则。
  2.对一方提供的设施的任何全部或部分复制均需事先征得提供方的同意,约定各方均为在本协议前获得的知识产权和技术工艺的持有者。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