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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缅甸联邦政府和泰王国政府澜沧江—湄公河商船通航协定

  第二十一条 为促进本协定目标的实现和解决本协定执行中可能产生的问题,缔约各方的代表应在各缔约国轮流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或在必要时应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就下列问题进行协商以促进合作:
  (一)维护和改进河流通航条件;
  (二)提高航行安全和环境保护;
  (三)交流与航行安全有关的航道及碍航物的信息;
  (四)改善和拓扩港口设施;
  (五)在海关、移民及其它相关方面进行合作和协调;
  (六)为安全和顺利航行,尤其是旱季的航行,就提供适当流量和相关数据方面进行尽可能的合作;
  (七)合作改善为上述目的建立的通讯网络;
  (八)为有效执行本协定,制定和完善有关的共同规则;
  (九)与本协定的解释和执行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二条 为执行本协定,各缔约方的协调机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交通部;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为:通讯、交通、邮电和建设部;
  缅甸联邦为:交通部;
  泰王国为: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三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在期满前三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第二十四条 缔约任何一方如需要对本协定作任何修改均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其他缔约各方,以便在所有缔约方之间进行协商。任何此类修改均应经所有缔约方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对本协定的执行或解释可能产生的分歧或争议应由各有关缔约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协定由以下各缔约方政府授权的代表签署,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二○○○年四月二十日在缅甸大其力签订,一式四份,每份均用英文写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黄镇东         炮·本纳喷
   (签 字)        (签 字)

  缅甸联邦政府      泰 王 国 政 府
  代   表         代   表
    拉敏瑞         素贴·特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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