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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缅甸联邦政府和泰王国政府澜沧江—湄公河商船通航协定

  第六条 缔约任何一方的船舶在缔约另一方的港口只能承运该两国间的入出境货物和旅客;但如经该缔约另一方允许,亦可承运该缔约方港口与缔约第三方港口之间的货物和旅客。
  第七条 本协定不适用于国内航运,即缔约任何一方的船舶均不得经营其他缔约方国内港口之间的货物和旅客运输。
  如缔约一方的船舶在缔约另一方港口之间航行旨在卸下入境货物和/或为了国际旅客下船,或旨在装载出境货物和/或为了国际旅客上船,则这种航行不应视为国内航运。
  第八条 缔约一方的船舶及其船员和旅客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停留和通过期间,应遵守共同航行规则及该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特别是有关海关、移民、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以及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的法律和法规。
  缔约各方应适当公布上述法律和法规。
  第九条 缔约任何一方均不得干预在其境内及港口停留或通过的其他缔约方船舶的内部事务,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船舶、船员或旅客的行为影响到其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其公民的权利;
  (二)船长或船旗国外交或领事官员请求协助;
  (三)为了打击和防止走私、贩卖毒品和违禁物品以及偷渡而采取措施。
  缔约各方应指定有关机构共同协调制定措施,防止因执行本条而可能产生的分歧或争议。
  第十条 缔约一方的船舶在正常情况下航行于其他缔约方境内时,应免予执行使用当地引水的要求。但如船长或船东请求引水协助,只要提前申请,有关缔约方应予以提供。
  第十一条 缔约一方应承认其他缔约方主管当局颁发的船员身份证件。这些证件是:
  中国船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老挝船员: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海员证;
  缅甸船员:缅甸联邦海员证;
  泰国船员:泰王国海员证。
  第十二条 持有本协定第十一条所指船员身份证件的缔约一方的船员,当其船舶在缔约另一方港口停留期间,应被允许上岸在港口所在城镇临时逗留。
  缔约一方的船员如需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就医时,该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应准予该船员在其境内视医疗所需时间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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