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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4:诸边贸易协定(注1)

  11.各实体应在本条所指的通知中或刊载通知的出版物上明确说明该项采购为本协定所涵盖。
  第10条 选择程序
  1.为保证选择性招标程序下的国际竞争最佳有效,对于每一项预定采购,各实体应在与采购制度有效运转相一致的情况下,邀请最大数量的国内供应商和其他参加方的供应商进行招标。它们应以公平和非歧视的方式选择供应商参加有关程序。
  2.保存合格供应商常设名单的实体可自被列入名单者中选择将被邀请参加招标的供应商。任何选择应允许名单中的供应商获得公平的机会。
  3.应允许请求参加特定预定采购的供应商提交投标书并予以考虑,对于未经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只要有足够的时间完成第8条和第9条下的资格审查程序。准予参加招标的额外供应商的数量应仅以采购制度的有效运转为限。
  4.参加选择性招标程序的请求可通过电传、电报或传真提交。
  第11条 投标和交货期限总则
  1.(a)任何规定的时限应充分,以允许其他参加方的供应商以及国内供应商在招标程序截止之前准备和提交投标书。在确定任何此类时限时,各实体应在与其各自合理需要一致的情况下,考虑如特定采购的复杂性、预期分包的程度以及自国外和国内各地邮寄投标书所需的正常时间。
  (b)每一参加方应保证其实体在确定有关接收投标书或申请的最后日期时适当考虑公布迟误的因素。截止期限
  2.除第3款规定外,
  (a)在公开程序中,接收投标的期限自第9条第1款所指的公布日期起计算不得少于40天;
  (b)在不涉及使用合格供应商常设名单的选择性招标程序中,提交要求被邀请参加投标的申请的期限自第9条第1款所指的公布日期起计算不得少于25天;接收投标书的期限自发布招标邀请之日起无论如何不得少于40天;
  (c)在涉及使用合格供应商常设名单的选择性招标程序中,接收投标书的期限自首次发布招标邀请之日起不得少于40天,无论首次发布招标邀请的日期是否与第9条第1款所指的公布日期相同。
  3.本条第2款所指的期限可在下列情况下予以缩短:
  (a)如一单独通知已预先公布40天但不超过12个月,且该通知至少包括:
  (i)可获得的尽可能多的第9条第6款所指的信息;
  (ii)第9条第8款所指的信息;
  (iii)关于感兴趣的供应商应向有关实体表明对此项采购感兴趣的说明;以及
  (iv)可获得进一步信息的有关实体的联络点。
  则接收投标的40天时限可由一能够提出符合要求的投标的足够长的期限所代替,该期限通常不得少于24天,但无论如何不得少于10天;
  (b)在处理属第9条第6款范围内的续生合同的第二次或随后公布的情况下,接收投标书的40天时限可缩短为不少于24天;
  (c)如有关实体充分证明出现紧急情况使所涉期限不可行,则本条第2款列明的期限可缩短,但自第9条第1款所指的公布日期起计算无论如何不得少于10天;或
  (d)对于附件2和附件3所列实体进行的采购,第2款(c)项所指的期限可通过在有关实体与被选供应商之间达成的协议确定。如未达成协议,有关实体可确定足够长的期限,以便使投标符合要求,且无论如何不得少于10天。
  4.在与有关实体合理需要相一致的情况下,任何交货日期应考虑到预定采购的复杂性、预期分包的程度以及生产、缩减储量和自供货点运输货物或提供服务所需的实际时间。
  第12条 招标文件
  1.如在招标程序中,一实体允许以几种语文提交投标书,则其中一种语文应为WTO的一种正式语文。
  2.向供应商提供的招标文件应包含允许其提交符合要求的投标书的所有信息,包括在特定采购通知中要求公布的信息,但第9条第6款(g)项的规定除外,以及下列信息:
  (a)递送投标书的有关实体的地址;
  (b)递送关于获得补充信息的请求的地址;
  (c)投标书和招标文件必须使用的一种或几种语文;
  (d)接收投标书的截止日期和时间以及投标书开放供接受的任何持续时间;
  (e)开标时获准在场的人员及开标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f)要求供应商提供的任何经济和技术要求、财政担保以及信息或文件;
  (g)对所需产品或服务的完整描述及对任何要求的完整描述,包括技术规格、需满足的合格认证、必需的设计图、图纸和说明材料;
  (h)授予合同的标准,包括评审投标书时需考虑的除价格以外的任何因素以及在评审投标价格时需包括的费用因素,如运输、保险和检查费用,对于其他参加方的产品或服务,还包括关税和其他进口费用、国内税和支付货币;
  (i)支付条件;
  (j)任何其他条款或条件;
  (k)依照第17条的条款和条件(若有的话),据此来自非本协定参加方国家的投标书可予以接受,但适用该条的程序。有关实体转交招标文件
  3.(a)在公开程序中,在参加该程序的任何供应商请求下,各实体应转交招标文件,并迅速答复有关对招标文件进行说明的合理请求。
  (b)在选择性程序中,在请求参加的任何供应商请求下,各实体应转交招标文件,并迅速答复有关对招标文件进行说明的合理请求。
  (c)各实体应迅速答复参加招标程序的供应商关于提供有关信息的任何合理请求,条件是此类信息不使该供应商在授予合同的过程中获得优于其竞争者的有利条件。
  第13条 投标书的提交、接收和开启及合同的授予
  1.投标书的提交、接收和开启及合同的授予应与下列规定相一致:
  (a)投标书通常应以书面形式直接或通过邮寄提交。如允许使用电传、电报或传真提交投标书,则投标书必须包括评审投标书所必需的所有信息,特别是投标人所提的最终价格及投标人关于同意投标邀请中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的说明。投标书必须迅速通过信函或发出电传、电报或传真的签字副本予以确认。不得允许通过电话提交投标书。如电传、电报或传真的内容与逾期收到的任何文件存在差别或相抵触,则应以电传、电报或传真的内容为准;以及
  (b)可给予投标人的在开标和授予合同之间更正表格中非故意错误的机会不得造成任何歧视性做法;投标书的接收
  2.如仅由于实体处理不当而造成迟延,而致使投标文件中指定的办事机构逾期收到投标书,则该供应商不得因此而受到处罚。如有关实体的程序如此作出规定,则在其他例外情况下,投标书也可予以考虑。投标书的开启
  3.由实体根据公开或选择性招标程序征得的所有投标书,应根据保证开标的规律性而制定的程序和条件予以接收和开启。投标书的接收和开启还应与本协定的国民待遇和非歧视规定相一致。有关开标的信息应由有关实体保存,供负责该实体的政府主管机关处理,以便在第18条、第19条、第20条和第22条中的程序要求时使用。合同的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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