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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向蒙古人民共和国和由蒙古人民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货共同条件

  (丙)货物品质同合同规定不符或明细发单所载不符时,如以铁路运输交货,检验货物的品质和审核货物是否同明细发单相符,都由购方在货物运抵到货地点后三天内以自力自费进行;如用其他运输方式交货,则同数量的接交同时进行。对于同明细发单不符的货物,在中国,应由中国商品检验局,在蒙古,应由蒙古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所属国家标准和度量衡管理局参加制成证件三份,其中两份寄交售方,一份购方留存。
  但售方不负责国境铁路车站或汽车、飞机运输以及马匹在国境或有关车站交接后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和品质变化。
  第十八条 售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完成货物品种和数量的供应时,则售方应向购方缴付未交货物价款3%的罚金,此种罚金的偿付并不解除售方对合同规定的货物数量的供应。但在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下,售方和购方都得解除责任。
  第十九条 按照上述第六、第十七、第十八条异议和罚金以及在其他情况下可能产生的异议可在交货后,或按发单付款后三个月内提出。铁路运输交货,如货物在途中所发生的短缺和损坏,其责任在铁路方面,应根据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货协”的规定,向铁路提出索赔。异议书内必须指明所提货物的数量和品种、异议的内容和根据以及购方的具体要求。异议书必须附有一切证明该项异议的文件,用挂号信按合同规定的地址寄交售方。异议书提出的日期按提出方挂号信上的邮政戳记日期为根据。
  第二十条 购方对品质不良的货物,有权要求售方减价或重换,并退还已付货价的金额。
  售方有责任要求购方退还不合规格的货物,并退还购方对此项货物已支付的金额或者向购方表示同意减低货价。至于被退还的货物重新包装和运输的费用,由售方负担。
  第二十一条 如购方对到货中的某一批货物有异议,但购方不能因此而拒绝接收合同规定的以后其他各批货物。
  第二十二条 根据合同规定的期限,延误交货的异议,可在交货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汽车运输延期接货的异议,应在货物到达交货地点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第二十三条 共同条件内第十九条所指的异议,必须在提出的那天起四十五日内处理。
  如异议提出后四十五日内对方不作任何表示时,即认为异议已被完全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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