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时,货物明细单和品质检验证上应注明车箱号码,但零担货物无需注明。
第五 交货通知
第十一条 售方应在发货后三日内,将货物发运情况,根据货物的特点以电报或航空邮件通知购方,并用俄文注明货物品名、数量、合同及其附件号码、到站、发货日期和运输方式。
第十二条 汽车运输交货,如售方已将货物按本共同条件第六条的规定运到交货地点,一般货物购方应在十五日内接收,而易腐货物应在五日内接收。如购方未按上述期限接收,又未征得售方对延期的同意时,其可能发生的损失由购方负担。
第六 偿付手续
第十三条 偿付已交货物的价款和同货物供应有关的费用,在中国经中国人民银行,在蒙古经蒙古国家银行按立即付款方式办理。
第十四条 售方发货后向本国银行提出发票四份和下列单据:
(甲)种畜和役用牲畜交接:在双方指定的交接地点所制定的数量和品质接交证件三份,明细表(发票上未开列明细表时需用)五份和合同规定的其他单据;
(乙)铁路运输:铁路运单副本一份,货物明细表(发票上未开列明细表时需用)二份,品质检验证二份和合同规定的其他单据;
(丙)航空运输和经过邮局寄发时:航空运单或邮局收据一份,货物明细表(发票上未开列明细表时需用)二份,品质检验证二份和合同规定的其他单据;
(丁)汽车运输:交接证件一份,货物明细表(发票上未开列明细表时需用)二份,品质检验证二份和合同规定的其他单据。
在到达国铁路和在过境铁路运输货物的运费的支付,由购方在到达站办理;
在发运国铁路运输货物的费用由售方办理。售方国家银行根据合同或其他协议书审核售方所交单据的种类、份数和内容(合同编号、商品编号、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包装、唛头和运输方法等)无误后,将售方应得的金额记入售方账户,同时记入购方国家银行清算账户的借方,并以借记通知书两份连同全套有关单据一次寄交给购方国家银行。
购方国家银行收到通知书和单据后,应该将通知书上所列金额立即借记购方账户,同时记入售方国家银行清算账户的贷方,并将通知书一份连同全套进口单据一并送交购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