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民用航空材料和航空技术合作
1、在未来三年内,根据双方事先商定的项目,切实落实两国在研制、生产民用航材领域的合作计划,交流民用航材制造领域的新技术。
2、按照中俄民用航材合作计划,在市场需求的前提下,为两国企业联合研制生产新型民用航空产品的有关工作提供必要协助。
3、继续就俄向中国出口俄产飞机发动机带动的25兆瓦以下燃料传输设备、火力发电厂使用的燃气涡轮机组问题进行磋商。
(八)航天合作
1、在全面及时落实中俄2004-2006年航天合作计划及之后数年航天合作计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深化两国航天领域的合作。
2、从中俄航天合作的长远利益出发,确定和进一步协商航天领域一个或多个大型合作项目,并在今后共同实施。这些项目应符合两国利益及各自国家航天计划确定的任务。
3、为双方在航天领域的合作创造良好的财政经济和组织条件,包括尽快落实已签署的合同及建立生产民用航天器的合资企业。
4.分别在北京和莫斯科成立两国航天部门代表处,加强协调与协作,促进中俄航天合作的全面深入发展。
(九)通信与信息技术合作
1、巩固和扩大通信和信息技术领域的合作,包括产业合作、信息技术应用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双方继续支持俄移动通信运营公司按照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水平,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入中国通信服务市场。俄方将尽快提出具体方案。
2、发展中俄国有卫星通信企业(俄卫星通讯公司和中国卫通集团)在卫星通信领域的合作。
3、2005年底以前确定中俄边境地区电视和立体声调频广播电台频率协调的技术标准和协调原则,并继续协调卫星通信频率。就解决边境地区陆地移动通信站共同使用900兆赫兹波段的问题举行磋商。
4、促进制定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远程教育领域的中俄信息技术合作方案。
(十)金融和银行信贷合作
1、继续磋商解决相互金融需求问题。
2、确保全面落实1996年4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外汇监管领域的合作及互助协定》、1997年12月17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与俄罗斯联邦联邦货币和出口管理局关于开展合作和相互协助的议定书》。
3、两国税务总局磋商签署就遵守税法问题开展合作和交换信息的协定。
4、开展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领域的合作。俄罗斯协助中国加入包括金融特别行动工作组在内的国际反洗钱组织。定期就欧亚反洗钱组织按照金融特别行政工作组模式开展的工作进行磋商。
5、促进落实《2002年8月22日签署的中国人民银行和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关于边境地区贸易的银行结算协定的纪要》(2004年9月24日签署),将目前在中国黑龙江省黑河市和俄罗斯阿穆尔州布拉格维申斯克市试行的边贸本币结算办法推广到整个中俄边境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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