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按照本条约第十三条订立了关于实施国际原子能总署的保障制度的双边或多边协定。
二、所有签字国享有全部或部分放弃前款所规定的要求的绝对权利。它们得通过一项声明表示放弃,这项声明应附于各自的批准书,并得在交存批准书时或其后作出。对于那些行使这项权利的国家,本条约应在交存该声明时,或那些未经明示放弃的要求已经得到满足时立即生效。
三、在本条约已经按照第二款的规定对十一个国家开始生效时,保存国政府应即召集这些国家举行预备会议,以便总署得以成立并开始其工作。
四、在本条约对本地区的所有国家都开始生效后,一个拥有核武器的新国家的出现,即产生本条约对于那些未放弃本条第一款(丙)项所规定的要求而已批准本条约并请求暂停执行本条约的国家暂停执行的效果;在该新国家主动批准或经全体会议请求而批准附在本条约的第二号附加议定书以前,本条约应仍暂停执行。
修 正
第二十九条
一、任何缔约国得提议修正本条约,并应将其提案通过秘书长转交理事会,秘书长应将该提案分送所有其他缔约国,并按照第六条的规定分送所有其他签字国。理事会应在签字国会议之后立即通过秘书长召开全体会议的特别会议,审查所提出的提案,该提案的通过需有出席和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
二、已通过的修正案于本条约第二十八条所载明的要求得到满足后立即生效。
期限和退约
第三十条
一、本条约属永久性质,无限期有效,但是如果任何缔约国认为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与本条约或所附第一号和第二号议定书的内容有关的情况影响其最高利益或影响一个或一个以上缔约国的和平与安全,该缔约国得通知总署秘书长,退出本条约。
二、退约应于有关签字国政府将通知交付总署秘书长后三个月发生效力。秘书长应立即将该通知分送其他缔约国和联合国秘书长,以供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和大会参考。秘书长还应将该通知送致美洲国家组织秘书长。
有效文本和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本条约的西班牙文、中文、英文、法文、葡萄牙文和俄文六种文本同样有效;本条约应由保存国政府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进行登记。保存国政府应将有关本条约的签字、批准和修正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并通知美洲国家组织秘书长以供该组织参考。
过渡性条款
废止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提及的声明,应依照退出本条约的同样程序办理,但将在废止通知交付之日发生效力。
为此,下列签字的全权代表经交验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代表本国政府在本条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1967年2月14日订于墨西哥城联邦区。
附(3):
第一附加议定书
下列签字的全权代表,持有本国政府发给的全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