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本国:对人而言,系指其通常居住国;对运输经营人而言,系指经营机构设立的国家;对车辆而言,系指其登记国。
(8)东道国:运输活动在其境内进行的国家。
(9)内陆国:没有海岸的国家。
(10)机动车辆:通过附件二定义类型的道路一般用于载运人或货物的由动力驱使的车辆。
(11)非定班运输服务:不符合定班运输的运输服务。
(12)人:系指从事运输活动的人员和不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人员,包括旅客和游客。
(13)易腐货物:附件三所定义类型的货物。
(14)议定书:包含时间和/或具体地点的变动因素的本协定的一个附属文件。一个议定书构成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效力。
(15)公路运输:包括在没有桥梁的地方通过渡船过河。
(16)定班运输业务:在特定线路上按照有预定停车点的固定线路图和固定票价并按先来后到原则或按预先约定为所有人提供的运输服务。
(17)第三国:非本协定缔约方的国家。
(18)运输经营人:为营利通过道路运载货物和/或人员的自然人或公/私营法人。
(19)自用运输:作为一种企业辅助性活动的运输经营行为,即一个企业所拥有的并由其雇员所驾驶的车辆运送其雇员或为商业活动目的的货物。
(20)过境国:过境运输通过其领土的国家。
(21)过境运输:通过某一缔约方领土的货物运输,但通过该领土的运送仅为整个行程的一部分,而整个行程的起点和终点均在该运输通过其领土的某一缔约方的边境以外。
(22)车辆:任何道路运输工具。
第二部分 跨境手续的便利化
第四条 跨境手续的便利化
缔约各方应根据附件四逐步采取以下措施,以简化和便捷跨境手续的办理:
(1)单一窗口检查:各有关主管部门(如海关、警察、移民、驾驶执照、农业、卫生检疫)应联合并同时对人员(护照/签证、驾驶执照、外汇、海关、卫生/流行病)、车辆(登记、行车适应性、保险)及货物(海关、质检、食品安全检验、卫生检疫、植物卫生保护、动物检疫)进行不同的检查和监管。
(2)一站式检查:边境双方国家的官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尽可能的互相协助。两个相邻国家的主管部门可同时进行检查。如当地地形不允许设置紧贴式边境检查站,缔约一方的监管官员应被允许到缔约另一方境内履行其职责。
(3)协调办公时间:缔约各方应协调其相邻的跨境监管机关的办公时间。
(4)提前交换信息和通关:缔约各方应相互合作允许提前交换信息和货物人员通关。
第三部分 人员的跨境运输
第五条 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