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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引渡条约

  二、在同意引渡的情况下,即使因为被请求引渡人死亡、失踪或者脱逃而无法实施引渡,本条第一款提及的财物仍应当移交。
  三、移交上述财物不应损害被请求方或者任何第三方对该财物的合法权利。如果存在此种权利,请求方应当根据被请求方的请求,在诉讼终结后尽快将被移交的财物无偿返还被请求方。
  四、被请求方为了进行其他未决刑事诉讼程序,可以暂缓移交上述财物直至诉讼终结,或者在请求方返还的条件下临时移交上述财物。

  第十五条 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

  一、如果被请求方正在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引渡请求未涉及的犯罪进行诉讼或者准备提起诉讼,或者该人正因为上述犯罪在被请求方服刑,被请求方可以在作出同意引渡的决定后,暂缓引渡该人直至诉讼终结或者服刑完毕。被请求方应当将暂缓引渡事项通知请求方。
  二、如果本条第一款提及的暂缓引渡会严重妨碍请求方对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的起诉或者调查,被请求方可以在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双方商定的条件,将被请求引渡人临时引渡给请求方。请求方应当在有关程序终结后,立即将该人送还被请求方。
  三、如果被请求方认为,因被同意引渡人患有严重疾病,将其从被请求方送往请求方会严重危及其生命,对该人的引渡可予推迟,直至被请求方认为这一危险已得到充分缓解。被请求方应当将暂缓引渡事项通知请求方。

  第十六条 特定规则

  一、在不影响本条第二款的情况下,根据本条约被引渡的人不应当因其在引渡前所犯的任何犯罪而在请求方境内受到羁押、起诉或者执行刑罚,但下列犯罪除外:
  (一)同意引渡的犯罪;
  (二)基于与同意引渡的犯罪相同的事实,并且可判处与该犯罪相同或者更轻的刑罚的其他可引渡的犯罪;
  (三)被请求方同意的任何其他可引渡的犯罪。寻求被请求方同意的请求应当附有第七条提及的、被请求方要求的文件,以及被引渡人关于该犯罪的陈述。
  二、本条第一款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该人在可以自由离开的情况下,在三十天内未离开请求方领土,但是,该人由于自己无法控制的原因而未能离开请求方领土的时间不应当包括在内;
  (二)该人离开后又自愿返回请求方领土。

  第十七条 引渡给第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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