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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引渡条约

  (三)关于引渡请求所针对的各项犯罪的说明,以及该人就上述各项犯罪而受到指控的行为的说明;
  (四)有关确立该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定罪和规定就该犯罪可判处的刑罚的法律条文;
  (五)有关追诉时效或者执行判决期限的法律条文。
  三、除了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
  (一)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进行刑事诉讼的引渡请求还应当附有请求方主管机关签发的逮捕证的副本;
  (二)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执行刑罚的引渡请求还应当附有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的副本和关于已经执行刑期的说明;
  (三)针对已经被定罪但未被判刑的人员的引渡请求还应当附有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的副本和准备判刑的说明。
  四、引渡请求及其辅助文件应当附有被请求方文字的译文。
  五、请求方还应当提供引渡请求和辅助文件的三份复印件。

  第八条 认证

  为本条约目的,下列文件是已经认证的文件:
  (一)由请求方司法官员或者官员签字或者证明的文件;
  (二)由请求方主管机关或者官员加盖公章的文件。

  第九条 补充材料

  一、如果被请求方认为,为支持引渡请求而提供的材料不足以使其根据本条约同意引渡,被请求方可以要求在四十五天内或者双方同意的更短的时间内提交补充材料。
  二、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已经被逮捕或者被以其他方式限制人身自由,并且根据本条约提交的补充材料仍不足够,或者未在指定时间内收到补充材料,对该人的羁押和其他方式的限制可予解除。但上述释放不妨碍请求方重新提出引渡该人的请求。
  三、如果根据本条第二款释放该人,被请求方应当尽早通知请求方。

  第十条 引渡拘留

  一、在紧急情况下,请求方可以在提出引渡请求前请求引渡拘留被请求引渡人。上述请求可以通过本条约第六条规定的途径、国际刑事警察组织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途径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可以通过包括电子方式在内的能出具书面记录并可供被请求方核实其真实性的任何方式传递。
  二、引渡拘留请求应当包括第七条第二款所列的材料和文件,已经备有该条第三款所列文件的说明,以及随后将提出正式引渡请求的说明。
  三、被请求方收到上述请求后,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拘留被请求引渡人,并将对该请求的处理结果及时通知请求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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