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
(七)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方曾经遭受或者可能将会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
(八)请求方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并且没有保证在引渡后重新进行审理;
(九)被指控的行为在发生时不构成违反请求方法律的犯罪。
第四条 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方根据其国内法对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具有管辖权,并且正在对被请求引渡人就该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
(二)被请求方已决定不就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起诉该人;
(三)被请求方在考虑到犯罪的严重性和请求方利益的情况下,认为就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和其他个人情况而言,引渡该人不符合人道主义的考虑;
(四)该人在被引渡到请求方后将会受到特别法庭的审判;
(五)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发生在双方境外,并且被请求方法律对类似情况下发生在其境外的犯罪未规定管辖权。
第五条 国民的引渡
一、双方均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国民。
二、如果被请求方以国籍为由拒绝引渡,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方的请求,将该案件提交主管机关以便根据其国内法提起刑事诉讼。为此目的,请求方应当向被请求方提供与该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证据。
第六条 联系途径
一、为本条约的目的,双方应当通过各自指定的机关进行联系,但本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指定的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是外交部,在澳大利亚方面是澳大利亚政府司法部。
第七条 引渡请求及所需文件
一、引渡请求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提交。引渡请求以及所有辅助文件应当根据第八条进行认证。
二、引渡请求应当包括或者附有: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
(二)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国籍、身份证件、职业、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以及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人身份和可能的所在地点的资料,如有可能,有关该人外表的描述及其照片和指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