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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科威特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科威特国关于
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科威特国(以下简称双方),
  愿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两国友好关系,促进在司法和法律领域富有成效的合作;
  认识到促进最广泛的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需要;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一方国民在另一方境内,应当享有与该另一方国民同等的司法保护,有权在与该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在该另一方法院进行诉讼。
  二、本条前款规定亦适用于位于任何一方境内并依该方法律成立的法人。

第二条


  一方国民在另一方境内,有权根据该另一方的法律和程序,在与该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和范围内获得诉讼费用减免。

第三条


  双方可以相互交流与实施本协定有关的本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的资料。

第四条

  一、双方应当在本协定的范围内,根据本国法律相互提供最广泛的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
  二、本协定所指司法协助的范围包括:
  (一)送达传票和其他司法文书;
  (二)调查取证;
  (三)承认和执行法院裁决和调解书;
  (四)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三、本协定不影响双方在其他条约或安排中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一、司法协助请求应当通过双方的中央机关提出。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中央机关为司法部;在科威特国方面,中央机关为司法部。

第六条

  一、除另有规定外,与司法协助有关的所有官方文件均需由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盖章,司法协助请求应当由请求方的中央机关确认。
  二、司法协助请求及所附文件均应当附有被请求方官方语言或英文的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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