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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二)但是,如果提供服务的个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是其国民的,该项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应适用于向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地方当局举办的事业提供服务取得的报酬和退休金。

  第二十条 教师和研究人员

  一、任何个人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为了在该缔约国一方政府承认的大学、学院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的目的,接受大学、学院或科研机构的邀请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该缔约国一方应自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两年内免予征税。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主要是为某个人或某些人的私利从事研究取得的所得。

  第二十一条 学生和实习人员

  一、学生或实习生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仅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对其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收到的来源于该缔约国以外的款项,该缔约国一方应免予征税。

  二、第一款所述学生或实习生取得的不包括在第一款的赠款、奖学金和劳务报酬,在接受教育或培训期间,应与其所停留国居民享受同样的免税、优惠或减税。

  第二十二条 其他所得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动产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果所得收款人为缔约国一方居民,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所得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分别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一、在中国,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中国居民从巴巴多斯取得的所得,按照本规定在巴巴多斯缴纳的税额,应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二、在巴巴多斯,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一)除适用巴巴多斯法律关于允许巴巴多斯境外已缴纳的税额在应缴纳的巴巴多斯税收中抵免的规定(应不影响总的原则)以外:

  1.按照中国法律和本协定的规定,对取得的来源于中国的利润或所得应缴纳的中国税收(不包括就支付股息的利润应缴纳的股息税),无论是直接征收还是扣除征收,应允许在就计算中国税收的同一利润或所得计算的巴巴多斯税收中抵免;

  2.在中国居民企业向巴巴多斯居民企业支付股息,而且该巴巴多斯公司至少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百分之十股份的情况下,抵免时除应考虑上述第一项第一目所述可抵免的中国税收外,还应考虑支付股息公司在支付股息前就该项利润应缴纳的中国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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