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I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2届会议于2004年10月15日以MEPC.118(52)号决议通过,2007年1月1日生效)
第1章-总则
第1条
定义
就本附则而言:
1 周年日期系指与《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期满之日相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2 相关管系系指从货舱吸入点到岸接头用于卸货的管系,包括与卸货线路公开连接的船舶所有管系、泵和过滤器。
3 压载水
清洁压载水系指装载入这样一个舱内的压载水,该舱自上次用于装载含有X,Y或Z类物质的货物以来,已予彻底清洗,所产生的残余物也已按本附则的相应要求全部排空。
专用压载水系指装入这样一个舱内的压载水,该舱与货物和燃油系统完全隔离并固定用于装载压载水、或固定用于装载本公约诸附则中所定义的各种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以外的压载水或货物。
4 化学品规则
散装化学品规则系指由本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以MEPC.20(22)号决议通过并经本组织修正的《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但这些修正案应按照本公约第16条规定的有关附则附录的修正程序予以通过和生效。
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系指由本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以MEPC.19(22)号决议通过的并经本组织修正的《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但这些修正案应按照本公约第16条规定的有关附则附录的修正程序予以通过和生效。
5 水深系指海图深度
6 在航途中系指船舶在海上包括偏离最短直线航道的航行。就实际航行目的而言,会造成海上大范围实际又合乎情理的排放。
7 液体物质系指在温度为37.8℃时,绝对蒸气压力不超过0.28MPa的物质。
8 手册系指根据本附则附录6所给样本编写的《程序和布置手册》。
9 最近陆地,“距最近陆地”一词,系指距某领土按照国际法据以划定其领海基线的距离,但下述情况除外:就本公约而言,在澳大利亚东北海面“距最近陆地”,系指距澳大利亚海岸下述各点的连线的距离:
自南纬11°00''东经142°08''的一点起,
至南纬10°35''东经141°55''的一点,
然后至南纬10°00''东经142°00''的一点,
然后至南纬9°10''东经143°52''的一点,
然后至南纬9°00''东经144°30''的一点,
然后至南纬10°41''东经145°00''的一点,
然后至南纬13°00''东经145°00''的一点,
然后至南纬15°00''东经146°00''的一点,
然后至南纬17°30''东经147°00''的一点,
然后至南纬21°00''东经152°55''的一点,
然后至南纬24°30''东经154°00''的一点,
然后至澳大利亚海岸南纬24°42''东经153°15''的一点的连线。
10 有毒液体物质系指《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7或18条污染类一栏中所指明的或根据第6.3条规定经临时评定列为X、Y或Z类的任何物质。
11 PPM系指ml/立方米。
12 残余物系指任何需处理的有毒液体物质。
13 残余物/水混合物系指以任何目的加入水的残余物(例如油舱清洗、加压载水、舱底含油污水)。
14 船舶建造
14.1 建造的船舶系指已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船舶改建为化学品液货船时,不管其建造日期为何时,开始改建的日期应作为化学品液货船的建造日期。但此改建规定不适用于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船舶改装:
.1 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和
.2 根据《散装化学品规则》,此船已证明为仅运载由该规则确定为只具有污染危害的物质的货品。
14.2 类似建造阶段系指在此阶段:
.1 可以辩认出具体船舶的建造开始,以及
.2 该船业已开始的装配量至少为50吨或占全部结构材料质量估算值的1%,取较小者。
15 固化/非固化
15.1 固化物质系指有毒液体物质,其:
.1 物质的溶点低于15℃,处于卸载时溶点以上不到5℃的温度;或
.2 物质的溶点等于或高于15℃,处于卸载时溶点以上不到10℃的温度。
15.2 非固化物质系指不是固化的有毒物质。
16 液货船
.1 化学品液化船系指建造为或改造为用于散装装运《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7章所列液体货品的船舶。
.2 有毒液体物质货船系指建造为或改造为用于装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货物的船舶,包括本公约附则I定义的用于装运全部或部分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货物的油船。
17 黏度
.1 高黏度物质系指在卸载温度下黏度等于或高于50 mPa.s的X或Y类有毒液体物质。
.2 低黏度物质系指非高黏度物质的有毒液体物质。
第2条
适用范围
1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附则适用于所有准予运输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
2 如有毒液体物质货船(NLS)的装货处所准予装载有关本公约附则I所涉及的货物时,则本公约附则I的相应要求也应适用。
第3条
例外
1 如系属下列情况,本附则的排放要求不适用于有毒液体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混合物排放入海:
.1 此排放系为保障船舶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所必需者;或
.2 由于船舶或其设备损坏而导致:
.1 如果在发生损坏或发现排放后,为防止排放或使排放减至最低限度,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和
.2 但是,如果船东或船长故意地造成损坏,或轻率行事而又知道可能会招致损坏,则不在此例;或
.3 此排放系经主管机关批准用以对付特殊的污染事故,使污染损害减至最低限度。但任何这种排放,均需经拟进行排放所在地区的管辖政府批准。
第4条
免除
1 对于因物质分类升级而对装载要求的修正,应适用下列情况:
.1 凡对本附则、对《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及对《散装化学品规则》的修正牵涉到因装载某些物质要求的升级而对结构或设备和装置进行改变,如果认为马上适用该修正案显得不合理或不实际,则主管机关可对在该修正案生效日期之前建造的船舶适用该修正案予以修改或推迟一段时间。就每一物质而言此类放宽应予以确定;
.2 主管机关根据本段落允许放宽适用的修正案,应向本组织递交一份报告,其中详述有关船舶、证明其装运的货物、各船所从事的贸易及放宽的理由。该报告还应转交本公约各当事国,供其知晓和采取适当的措施(如有),并应在本附则第7或9条中提及的证书上反映出免除的内容。
.3 尽管有上述规定,对于IBC规则第17章相关脚注确定为准予载运单个识别的植物油类的船舶,主管机关可免除第11条的载运要求,但该船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根据本条规定,有毒液体物质货船(NLS)应符合IBC规则划定的3类船舶的所有要求,液货舱位置除外;
.2 在本条中,液货舱应位于下述舱内距离。液货舱全长应由压载舱或除装运油类的液舱外的处所保护,如下:
.1 翼舱或处所应布置成液货舱位于舷侧板型线内侧不超过760mm处;
.2 双层底液舱或处所应布置成液货舱底部与从直角到底部外板测量的底部外板型线的距离不超过B/15(m)或从中线测量不超过2.0m,取较小者。最小距离应为1.0m;以及
.3 相关证书应显示所给予的免除。
2 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第12.1条的规定不需要适用于1986年7月1日前建造的并由主管机关确定为从事以下限制航行的船舶:
.1 现行公约一当事国国内的港口或装卸站之间;或
.2 现行公约各当事国的港口或装卸站之间。
3 本条第2款的规定应仅适用于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如果:
.1 每次将对含有X、Y或Z类物质或其混合物的液货舱进行清洗或压载时,是根据主管机关按照本附则附录6的要求批准的预清洗程序进行的舱室清洗,洗舱水排至接收设备;
.2 随后的洗舱水或压载水排入接收设备或根据本附则其他规定在海上排放;
.3 就本条而言,上述港口或装卸站的接收设备的配给量由这些港口或装卸站所在的现行公约的当事国政府批准;
.4 在船舶航行于现行公约其他当事国管辖的港口或装卸站的情况时,主管机关将免除的细节通知本组织,以便转发公约各当事国供其知晓和采取适当行动(如有);以及
.5 对本附则所要求证书的签注应表明该船仅从事此种限制航行。
4 船舶由于结构上和作业上的特点,液货舱无需压载并仅在修理或进坞时才要求洗舱,如果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主管机关可允许免除第12条的规定:
.1 船舶的设计、构造和设备,已由主管机关按其用途予以批准;
.2 在修理或进坞之前可能进行的洗舱所产生的任何流出物排至接收设备,该接收设备的配给量由主管机关确定;
.3 本附则要求的证书表明:
.1 每个被准予装运有限数量的类似物质的液货舱,无需马上清洗就可装载其他货物;及
.2 免除的细节;
.4 船舶备有一份由主管机关批准的操作手册;以及
.5 在船舶航行于现行公约其他当事国管辖的港口或装卸站的情况时,主管机关将免除的细节通知本组织,以便转发公约各当事国使其知晓和采取适当的行动(如有)。
第5条
等效
1 主管机关可允许在船上安装任何装置、材料、设备或器械,以作为本附则所要求的代替物,只要此种装置、材料、设备或器械与本附则中所要求的至少是同等有效的。主管机关这种权力,不得扩大到以操作方法达到控制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并作为等效来代替本附则各条所规定的那些设计和构造特点。
2 允许按照本条第1款以某种装置、材料、设备或器械作为本附则所要求的代替物的主管机关,应将其细节通知本组织,以便转告本公约各当事国,供其知晓和采取适当的措施(如有)。
3 虽然有本条第1和2款的规定,凡准予装运适用的《气体船规则》中所列有毒液体物质的液化气船的构造和设备,应被认为等效于本附则第11和12条中的构造和设备要求,只要液化气船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根据准予船舶装运散装液化气的适合的《气体船规则》,持有适任证书;
.2 持有国际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防污染证书,其中载明气体船仅可装运适用的《气体船规则》中所确定和所列的有毒液体物质;
.3 提供专用压载装置;
.4 提供泵吸和管系装置,在主管机关满意的情况下确保在卸货后舱内及其有关管系内的货物残余量不超过第12.1,12.2或12.3 条所要求的适用量;和
.5 备有一份主管机关认可的手册,确保操作中没有任何货物残余物与水混合在一起,并且在适用手册中规定的通风程序后,舱内没有任何货物残余物。
第2章-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
第6条
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和清单
1 就本附则规定而言,有毒液体物质应分为以下4类:
.1 X类:这类有毒液体物质,如从洗舱或除压载的作业中排放入海,将被认为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重大危害,因而应严禁向海洋环境排放该类物质。
.2 Y类:这类有毒液体物质,如从洗舱或除压载的作业中排放入海,将被认为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危害,或对海上的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利用造成损害,因而对排放入海的该类物质的质和量应采取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