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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第二十条  修改
  一、本协定可通过缔约双方相互协商进行修改。为此,缔约一方应仔细研究缔约另一方提交的任何建议。商定的任何修改应在缔约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对方已履行了有关本协定生效的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后生效。
  二、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可直接通过磋商对本协定的附件进行修改。
  三、就修改本协定或其附件举行的谈判应在收到要求之日后的六十(60)天内开始,除非缔约双方同意延长这一期限。

第二十一条  登记
  本协定以及对本协定的任何修改应向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登记。

第二十二条  生效
  一、本协定应取代缔约双方以前签定的所有国际航空运输协定。
  二、本协定应在缔约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对方已履行了有关本协定生效的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终止
  一、本协定无限期有效。
  二、缔约一方可随时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其终止本协定的决定。该通知应同时发至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在这种情况下,本协定应在自缔约另一方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二(12)个月后终止,除非在期满前经协议撤回该通知。如缔约另一方未确认收到上述通知,则该通知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收悉十四(14)天后被视为已由缔约另一方收悉。
  下列全权代表,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二○○○年六月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摩尔多瓦文和英文写成,所有文本同等作准。对文本的解释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 剑 锋             维克多·佐帕

  附件:航线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空运企业经营定期国际航班的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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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内点|中间点|摩尔多瓦境内点|以远点|
|-----|---|-------|---|
| 任意点 |待商定|   一点  |待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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