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缔约一方领土内装上未超过该缔约方有关当局规定限额的、供在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的航空器上使用的供应品;
(四)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的航空器在协议航班上载运的直接过境的货物和行李;
(五)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运入缔约另一方领土、用于其代表机构的家具、办公设备和材料;
(六)运入缔约一方领土内的、由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代表机构和代理机构在促销和广告中使用的物品和资料,只要该物品和资料标有该空运企业的名称,并被免费散发。本条第(一)、(二)、(三)款中所指的物品可按要求置于海关监管或控制之下。
三、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正常机载设备、留置在航空器上的物品和供应品只有经缔约另一方海关当局许可后方可在该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卸下。在此情况下,这些物品可置于有关当局的监管之下,直至重新运出,或者根据海关法规另作处理。
四、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与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享有相同豁免权利的另一家或者多家空运企业订立合同,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向其租借或者转让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一)、(二)及(三)款中所述的物品时,也应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一)、(二)及(三)款的豁免规定。
第十条 代表机构
一、缔约一方在对等基础上,给予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其领土内规定航线上的地点设立并保持代表机构的权利,该代表机构可根据该指定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的需要配备商务、机务、经营和管理人员。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有权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填开自己的凭证,以销售协议航班和其与该航班相连接的全球范围内的航班,并且可以从事广告和促销活动。此销售活动应遵守缔约另一方有效的法律和规章,可直接通过自己的销售机构或经正式授权的销售代理和/或旅行社面向任何个人、组织或团体。
三、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办事处设立和职员聘用应符合有关缔约方的法律和规章,例如有关缔约方关于外国人员入境和停留的法律和规章。
四、根据指定空运企业的意见,办事处职员的聘用应符合其为缔约双方国民的要求。
第十一条 收入汇兑
一、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另一方以权利,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可自由将其在缔约一方领土内经营协议航班时载运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收入扣除支出的节余部分汇出。汇出时按汇兑当日官方汇率兑换成可自由兑换的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