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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共同开发森林资源合作的协定

  双方有关机关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法律,在双方参加的现行劳动移民国际条约未做另行规定的情况下,协助解决为派往俄罗斯联邦境内执行本条款所指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办理出入境、临时居留和劳动手续问题。

第五条


  为对开发和利用森林资源领域的活动实行统一监督,与合作项目有关的合同需经本协定第二条所列双方授权机关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政府和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当局(政府)有关机构批准。

第六条


  双方将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更新森林资源的专家培训和进修方面开展合作。

第七条


  双方将定期交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有关森林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更新的法律变更情况。

第八条


  中国和俄罗斯经营实体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开发森林资源时,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实施森林防火。如在所提供的开采林地内发生火灾,中国和俄罗斯经营实体采取紧急措施扑灭火灾,并为此目的视需要投入人力和设备。
  有关边境线十公里地带森林火灾的防范问题,由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六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共同进行森林防火的协定》规定。

第九条


  与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问题有关的争议将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定未尽事宜将按照一九九二年三月五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经济贸易关系的协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在本协定期满六个月前如双方中任何一方均未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协定的意愿,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协定的终止不引起为执行本协定、并在其有效期内所签合同的终止。
  本协定于二○○○年十一月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石广生                   克列巴诺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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