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
愿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投资创造有利条件;
认识到相互鼓励、促进和保护投资将有助于激励投资者的经营积极性及增进两国繁荣;
认识到基于投资的技术转让和人力资源发展的重要性;
愿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合作;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本协定内:
一、(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后者一方领土内所投入的各种财产,特别包括,但不限于:
1.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或质押权;
2.公司的股份、股票、债券和任何其他形式的参股,以及由缔约一方发行的证券;
3.金钱请求权或其他具有金钱价值的与投资有关的合同项下的行为请求权;
4.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专利、注册外观设计、商标、商名、商业秘密、工艺流程、专有技术和商誉;
5.法律或合同授予的商业特许权,包括勘探、耕作、提炼或开发自然资源的商业特许权。
作为投资的财产发生任何形式上的变更,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
(二)“领土”一词系指任何缔约一方根据国际法行使主权或管辖权的领土及与海岸毗邻的海域。
二、“投资者”一词,系指国民和公司。
(一)“国民”一词系指:
1.在文莱达鲁萨兰国方面,系指根据适用文莱达鲁萨兰国法律取得文莱达鲁萨兰国国民地位的自然人;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公司”一词系指正当设立、组建或组织的,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实体,包括合伙、公司、个体业主、商号、协会或其他组织。
1.根据缔约一方法律在其境内设立并具有有效的经营场所;或
2.根据第三国法律设立,且在本款第1项定义的缔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在公司中享有实质或控制利益;
不论其行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否采取有限或无限责任的形式。
本款第2项的规定仅在第三国放弃或没有行使保护上述公司的权利时,方能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