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关于清理两国所签的国家和政府间双边条约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本着使中匈两国间自一九五一年至一九九九年所签订的国家和政府间条约效力确定化之愿望;
考虑到双方就清理上述条约举行的磋商取得的建设性结果;
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
双方同意本议定书附件一所列条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共和国之间继续有效。
第二条
双方同意本议定书附件二所列条约自本议定书生效之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共和国之间终止效力。
第三条
上述两条提及的附件为本议定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双方各自完成使本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后应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本议定书自后一方照会发出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本议定书于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匈牙利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匈牙利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古昌 巴耶尔·米哈依
附件一:
继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共和国之间有效的条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把永革路头条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大使馆馆舍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迁往三里屯十七号舍的协议
1969年6月2日 北京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1984年6月25日 布达佩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中匈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议定书
1984年6月25日 布达佩斯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协定
1984年11月23日 北京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合作协定
1986年1月22日 布达佩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