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教师和研究人员
一、任何个人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该缔约国一方教育当局批准,接受其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邀请,主要是为了在该大学或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对其由于在该大学或机构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该缔约国一方应自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两年内免予征税。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主要是为某个人或某些人的私利从事研究取得的所得。
第二十二条 其它所得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不论在什么地方发生的,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动产所得以外的其它所得,如果所得收款人为缔约国一方居民,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所得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分别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而发生在缔约国另一方的,也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第二十三条 财产
一、第六条所指不动产为代表的财产,为缔约国一方居民所有并坐落于缔约国另一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缔约国一方企业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构成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或者缔约国一方居民设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地所附属的动产为代表的财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三、缔约国一方企业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以及附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的动产为代表的财产,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四、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其他所有财产项目,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第二十四条 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一、在委内瑞拉,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一)委内瑞拉居民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可以在中国征税时,委内瑞拉允许在对该居民就该项所得征收的委内瑞拉税额中扣除,扣除额等于就该项所得在中国缴纳的所得税额;
(二)本款第(一)项允许抵扣的税额不应超过可以在中国征税的那部分所得在扣除前计算的那部分委内瑞拉所得税额;
(三)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委内瑞拉居民取得的所得在委内瑞拉免税时,委内瑞拉在计算该居民其余所得的征税额时,仍然可以对已经免税的所得予以考虑。
二、在中国,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中国居民从委内瑞拉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委内瑞拉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第二十五条 无差别待遇
一、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虽有第一条的规定,本规定也应适用于不是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居民的人。